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河长管理,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根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区河长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双塔区基层河长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制度,组织制定针对10平方公里以下微小河流分段责任人的管理细则。同时,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要求,规范制定乡村两级河长履职工作约定,切实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朝阳市双塔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双塔区基层河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河长管理,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根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河长的管理、奖励与问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河长包括乡级河长和村级河长,负
责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级河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协调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不能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
(五)指导监督村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级河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
(三)督促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护等工作;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巡河频次要求:
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在防汛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七条 乡、村级河长开展河道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重点检查河道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奖励机制
第八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奖励方式包括:
(一)荣誉表彰:通报表扬,并授予“优秀河长”“河湖管理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资金激励:在省补“清四乱”资金分配上,向履职出色、实绩突出的河长所在地区倾斜。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条 提醒告知:对轻微履职不到位情况(如县级及以上巡查检查中首次发现部分点位存在河道垃圾等问题),由县河长办对乡级河长进行提醒告知。
第十一条 警示约谈: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如县级及以上巡查检查中重复发现河道垃圾问题或问题未整改到 位),乡级总河长应当约谈乡级河长;乡级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村级河长。
第十二条 乡级以上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第十三条 村河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