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朝阳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双塔区)》及《关于朝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说明》进行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29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及具体联系方式。利害关系人对该规划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电话:0421-2850191
电子邮件:stqzjjcjg@163.com
信函:请邮寄至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
邮编:122000
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公示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双塔区)(公示征求意见稿)(请自行下载后查看)
征求意见稿(说明)解读:
关于朝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说明
第一条 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朝阳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与保护利用工作,精准聚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范围,突出铁路沿线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重点,强化近期实施的紧迫性与可操作性,依据《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朝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特编制朝阳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第二条 规划目标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强化历史建筑风貌特征,实现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彰显城市特色风貌。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科学评估历史建筑承载的综合价值,切实提高历史建筑的本体安全性、风貌完整性与价值传承性,让历史建筑保得住。
(二)整体统筹原则:将历史建筑与其周边环境作为有机整体,保护其相互依存的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
(三)分类施策原则:根据历史建筑现状完好程度、类型和保护级别,采用差异化保护措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四)可持续性原则:坚持以用促保,通过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有效利用,让历史建筑焕发新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让历史建筑活起来。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三)《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
(四)《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第26号)
(五)《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7〕49号)
(六)《辽宁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2020〕41号)
(七)《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2013年)
(八)《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5年)
(九)《朝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朝政规〔2024〕1号)
(十)《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
(十一)《朝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十二)《马山电厂家属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5)
(十三)《朝阳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
(十四)《朝阳市大营子站及农学院历史地段保护规划》(2025)
第五条 总体要求
根据自身特征与实际保护管理需要划定保护区划。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六条 核心保护范围划定通则
是指历史建筑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安全距离。核心保护范围应根据历史建筑现状保存情况、周边环境及道路情况、周边环境特征、周边开发状态、用地权属等因素划定保护范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相衔接。
(二)单体类型的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一般包括建筑本体外的安全距离。
(三)当多处历史建筑距离较近,分别划定保护范围有重合现象时,可共同划定一个保护范围。
本次历史建筑均划定了核心保护范围,详见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第七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要求,该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外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条件
是指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之外,为保护历史建筑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一般以相对稳定的自然边界(山体、水系等)和相对稳定的人工边界(院落围墙、现状道路、规划道路等)划定,或以离开保护范围界线的距离划定,具体以各历史建筑现状保护状况和保护价值来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应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保护范围相衔接。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相衔接。
(三)历史建筑的价值载体、特色空间及相关安全管控距离应纳入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详见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第九条 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控制地带内根据实际需要,明确景观环境、建筑风貌和安全保障等要求,确定禁止建设空间。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对历史建筑周边街巷、石阶、铺地、古树、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提出保护要求,可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山、水、植被、环境景观界面和重要的景观视廊提出保护管控要求。
(三)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对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加建、改建建(构)筑物,提出整治或拆除要求,其中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应提出拆除要求。
(四)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对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提出禁止性要求,并满足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第十条 分类保护要求
按照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及保存完好程度,对每一栋历史建筑进行分级。
(一)一类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突出代表性的建筑、现状整体保存较好,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主要立面形式、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二类历史建筑
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三类历史建筑
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核心价值要素
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的平面布局、屋顶、立面、结构、特色构件等。凡被列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均应提出刚性保护要求,不得改变原状。核心价值要素的判定详见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保护
平面布局指历史建筑平面的组织形式,包括院落布局、室内隔墙、房间的划分,楼梯、走廊、庭院的位置和形式等。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平面布局,不应改动主体房间的位置和内部空间布局。其他不涉及核心价值要素的改动,须遵循可逆和可识别原则。
第十三条 建筑屋顶保护
历史建筑主要屋顶应为具有一定特色,外观、材料、工艺做法与装饰精美,对整体风貌有决定性影响的屋顶。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屋顶,不应改变屋顶整体形式、材质、色彩等原状,以及屋顶特色构件的位置、形式和尺寸;更新屋顶材质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并遵循原真性原则。
第十四条 建筑立面保护
历史建筑主要立面指历史建筑价值高度集中、装饰精美丰富、对整体风貌有决定性影响的立面。通常是建筑面向道路街巷或庭院的立面。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立面,不应改变其整体形式和尺寸;修缮或局部改动主要立面,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并遵循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
第十五条 建筑结构保护
历史建筑主体结构指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件的位置、高度及其搭接形式。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主体结构,在稳固的基础上不应进行非加固目的的结构改动;结构加固应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不应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历史建筑修缮,应遵循建筑原有的承重墙柱位置和高度不变,屋顶原有的结构形式和做法不变。
第十六条 建筑细部保护
历史建筑细部包括但不限于入口大门、窗扇、壁柱、楼梯、栏杆、各类雕刻、柱头、山墙、室内装饰、铺地、绿植、标语等。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特色构件,本体不应改变;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特色装饰、构造和材料,其本体应进行保护,并可在历史建筑其他部位的改造利用设计中参照、吸收。
第十七条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历史环境要素指对形成历史建筑特色风貌有重要作用的环境要素,如附属围墙、台阶、大门等建(构)筑物及树木、水体、古井、地面铺装等。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历史环境要素不应改变,历史环境受破坏的场地应及时整治,可恢复原有的历史环境。对于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各类市政管线和基础设施的铺设、安装,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且不损坏或遮挡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
第十八条 利用原则
在坚持以保护为基础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实现以用促保。历史建筑的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历史建筑的利用活动,都必须在本保护图则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二)高效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方式,应当充分彰显历史建筑的特色价值,充分发掘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多元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方式应该避免同质化,适应所处地段的区位特点和不同社群的使用需求。
(四)开放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采取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开放,展示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第十九条 合理利用建议
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以保护为基础,安全为前提,充分考虑所在的区位条件、上位规划、价值特征、保存状况、自然条件、权属现状等因素,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发挥其文化、社会、经济价值。
第二十条 使用功能调整
对当前使用方式不利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应调整改进或变更使用功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针对更新利用需要,可在本保护图则允许范围内对历史建筑使用功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议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再利用功能根据历史建筑所处区位和自身特点决定,鼓励作以下方向的利用:
(一)历史建筑应当优先延续其原有使用功能,在符合其价值保护的前提下开展多样化使用。
(二)鼓励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实现其社会效益。鼓励原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三)鼓励将其设为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
(四)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五)历史建筑功能活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避免产生不利于价值要素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污染、噪音、安全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使用功能
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作禁止性规定如下:
(一)历史建筑禁止用作批发市场、工厂(传统工艺作坊除外)、仓库、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供应设施、加油加气站、环保环卫设施。
(二)禁止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破坏历史建筑风貌的危险品。
(三)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不得从事损害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四)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内容
(一)本保护图则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护图则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建筑本体)、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价值要素和保护要求。所有强制性内容须严格执行。
(三)本保护图则中历史建筑价值要素索引图的模型尺寸标注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本保护图则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