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 号)第二十九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 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已达到法定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停止公示并从公示载体予以撤下。
特此说明。
朝阳市双塔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