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
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等级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预警机制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3预警
4应急响应与救援
4.1响应分级
4.2处置措施
4.3响应程序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专家保障
6.4应急装备保障
6.5应急经费保障
6.6其他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和解释
7.2预案修订
7.3预案备案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朝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指挥。
(2)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提请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4)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
1.4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分级标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资源共享,统一协调。在应急过程中协调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现场参与救援。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动员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应急管理局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应急管理局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区级应急预案包括作为区级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制定本辖区、本领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按照相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编制,并在本单位备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行业监管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工作职责
2.1.2.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
(2)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负责全区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4)负责对事故处置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政府机关的报告;
(6)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审定新闻通稿并组织新闻发布;
(8)协调社会力量和其他力量参与救援。
2.1.2.2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 组织拟订(修订)本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制定(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建立有关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公安局双塔分局(派出所):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区工信局: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医疗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涉及大气、水体、土壤的次生灾害开展实时监测。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动本单位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与电力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2.2.2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总指挥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市公安局双塔分局(派出所)、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中直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单位,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状态下负责医疗机构、医疗队伍等应急医疗资源的协调、调度,迅速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消防与抢险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组织与协调各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准确评估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力量;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双塔分局(派出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区域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疏散、危险范围的划定与管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信息发布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通信与电力保障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电信运营商、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通信保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9)后勤保障组及其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双塔分局(派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预警机制
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针对辖区内的事故隐患组织相关部门编写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局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等可能引发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有组织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应急管理局。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应急管理局。
(3)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需要启动本级预案的应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救援,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应立即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③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⑥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与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专家会商、分析的结果,确定紧急事态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从而确定预警级别。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
当发布Ⅲ级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并上报上级政府部门,请求上级政府部门进行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警,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预警信息,并向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和管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组织人员当面通知;对于学校等特殊场所可协同区教育局联合进行通知。
受影响区域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辖区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救援
4.1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的原则,本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发生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启动上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4.1.1提级响应
当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发展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及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时,应扩大应急响应,当事故级别上升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4.2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事故类别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当超出事故企业自身救援能力时,事发地镇(街)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2.1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处置原则
(1)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需要上级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响应程序
4.3.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在双塔区内发生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4.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3.2.1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3.2.2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的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3.2.3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3.2.4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3.2.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清理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4.3.2.6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4.3.2.7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状况,查明事发地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4)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4.3.2.8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与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起草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4.4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条件如下:
(1)失踪人员及救援人员全部找到;
(2)事故受害者及遇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3)事故对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损失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4)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为防止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而关停的水、气、电力及交通管制等恢复正常。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人民政府指导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须保持24小时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6.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注重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应急管理局建立有关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技术支持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必要时,依靠省、市专家库内相关行业专家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6.4应急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需求。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发生紧急情况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无偿调用区行政区域内各个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物资使用情况予以补偿或补充。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在应急状态下,必要时可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跨地区调用物资。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5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财政局负责解决。
6.6其他保障
6.6.1交通运输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6.2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3治安保障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4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设施设备资源和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区气象管理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3)区应急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6.5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必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6.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预案备案
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