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双司处字〔2025〕1号)
更新日期:2025-12-19 信息来源:双塔区司法局 浏览:

关于对朝阳市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张某梅执业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朝阳市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

  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10000M*********

  法定代表人:张某梅,女,汉族,身份证号,211302**********43,现居住于朝阳市双塔区*********。

  2025年5月6日,我局在接受于某投诉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张某梅过程中发现张某梅存在执业不规范行为,为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特予以调查。

  经查明,存在以下情况:

  一、2023年,申请人于某某、于某某向某村委会申请调解继承纠纷一事,某村委会在2023年8月26日与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梅签订了于某某、于某某诉于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调解人的授权委托书,协助村委会做好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工作及相关的法律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梅认识以上三人。经过某村委会、张某梅等人多次调解,未能调解成功。2023年9月1日,于某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张某梅作为于某某、于某某、于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二人于2023年10月24日签署授权委托书。2024年年初,于某向张某梅送了财物(现金3000元,玉溪烟两条440元,茶叶两盒498元)。

  二、张某梅在2024年年初收取了于某的财物后没有及时返还,也未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在2024年年初的某天,张某梅拟将收取财物(现金3000元,玉溪烟两条440元,茶叶两盒498元)退至某村委会,某村委会以案件未结案为由拒收。2025年4月21日判决送达后,2025年5月6日,张某梅再次将财物交至某村委会,某村委会再次找到于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要求于某将财物取回,于某认为返还的财物与原物不符,拒收。

  经查明: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梅在代理于某某、于某某、于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存在收取于某财物(现金3000元,玉溪烟两条440元,茶叶两盒498元)的情况。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朝阳市双塔区长宝法律服务所张某梅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你所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塔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