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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更新日期:2025-05-05 信息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 浏览: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重点内容。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对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省司法厅系统梳理分析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基本情况,起草了《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5部分、15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及标准。一是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公告。二是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标准。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一是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实行“无计划不检查”。二是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开展涉企专项检查前要拟定专项检查计划,并进行评估,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三是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按照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要求,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四是推广非现场检查。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五是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模式。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依法重点监管。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一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二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落实《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三是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四是全面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

  (四)加大涉企检查保障力度。一是推行实施“扫码入企”。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行实施“扫码入企”,将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清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一是畅通涉企诉求反馈机制。行政执法主体及有关单位要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商联反映问题线索等综合性渠道,以及有关执法领域设置的便民服务热线反馈渠道等配套机制,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二是严肃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提级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对标对表《意见》,结合辽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部分措施具有辽宁辨识度,相当一部分措施明确了具体完成时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比如实行“无计划不检查”的日常行政检查制度;推行实施“扫码入企”;实现“检查有计划、进企有亮码、结果有反馈、企业有评价”等全业务流程闭环管理。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司法厅

  文件解读人:周胜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31966912


  政策原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