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5〕13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双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朝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区应急指挥部

  双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3专家委员会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专家主要包括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灾减灾救灾行业领域的专家。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设立灾区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区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应急指挥部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其中,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区应急局负责。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务、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旅广电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救灾救助工作责任。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防灾减灾救灾区本级项目,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统筹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保供。负责统筹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避险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4)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含医药)的生产保障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提供分管领域灾情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5)各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6)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物资的紧急调拨和生产,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7)区司法局: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普法宣传,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8)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9)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1)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负责参与常态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任务;组织或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信息通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受灾城市对被破坏的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指挥中心、医院、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

  (13)区交通局:发生灾害时,负责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4)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度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区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文博场所及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17)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组织实施严重危害受灾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害防疫和消杀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中央和市、区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情报送,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推进地震灾害隐患排查;牵头组织协调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后恢复重建。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对灾后恢复重建地区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20)团区委: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救灾工作。

  (21)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 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

  对于干旱灾害,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应指定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区内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为当地农业人口的2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救灾需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驻区部队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区内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为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的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的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救灾需求。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6)区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和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区内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为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的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的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各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两个及以上街道办事处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街道办事处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3)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的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级支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3)根据街道办事处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确定区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市局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局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省市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需省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局、应急局、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2)整合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区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