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双塔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升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双塔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238
传真号码:0421-2855238
电子邮箱:stqsfjbgs@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发展规划
4.财政信息
5.重点领域
6.工作进展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8.信息公开指南
9.信息公开年报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通过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对外发布。
同时,在双塔区档案馆(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613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双塔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238
传真号码:0421-2855238
电子邮箱:stqsfjbgs@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携带证件到双塔区司法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提交书面申请。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
联系电话:0421-2855238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EMS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材料,在信封醒目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接收普通商业快递。
邮寄地址: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
联系电话:0421-2855238
邮编:122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stqsfjbg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将填写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本局。
传真号码:0421-2855238
(三)申请注意事项
1.所有渠道申请均需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可在双塔区政府官网下载打印。
2.身份材料要求:自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表必填内容:
(1)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所需统计信息详细描述:统计报表名称、数据年度/季度、文件文号、发布时间、对应统计专业、制作科室等便于精准检索的特征;
(3)明确信息获取方式(现场查阅、纸质邮寄、电子文档等)。
4.收费标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基础查阅、复制费用;若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处理程序与办理时限
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办结;无法当场答复的,自收悉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关负责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内容模糊、材料不全、不符合规范的,本局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申请人需在收到补正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答复时限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企业、个人第三方统计资料、商业隐私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征求第三方、其他协同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期限。
(五)书面答复分类标准
本局根据《条例》规定,区分情形出具书面答复:
1.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直接提供对应信息资料,或告知获取时间、方式;
3.依据相关法规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检索后无对应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确定主管单位的,同步告知申请人对应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6.就同一统计信息重复提交申请,且已作出正式答复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为工商、不动产等有专门法律法规管理的专项资料,告知申请人按照对应专项法规办理;
8.申请材料包含可公开、不可公开两类内容且能做拆分处理的,可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9.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上不予公开;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由本局依法判定是否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告知其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指引正规信访投诉渠道;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应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用途;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本局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若指定形式存在载体损毁、数据泄露风险,将改用电子文档、现场查阅抄录等替代方式提供。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途径
(一)信息更正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保存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本局提交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局核实后将依法更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存在应公开未公开情形的,可向双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三)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异议,认为相关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单位职能调整适时修订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