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双塔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提升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8850
传真号码:0421-2858850
电子邮箱:cysstqjtysj@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与本行业职责相关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公开招投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等。
4.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部门预决算等。
5.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重要项目信息发布等。
6.工作进展
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等。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主要包括:本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8.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包括:本单位编制的《朝阳市双塔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9.信息公开年报
每年定期发布《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通过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 对外发布。
同时,在双塔区档案馆(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613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面向社会提供交通领域政务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领域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领域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8850
传真号码:0421-2858850
电子邮箱:cysstqjtys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4种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 现场申请
申请人携带证件到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提交书面申请。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1号楼三楼(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EMS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材料,在信封醒目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接收普通商业快递。
邮寄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1号楼三楼(双塔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2858850
邮编:122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cysstqjtys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 传真申请
将填写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本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21-2858850
(三)申请注意事项
1.所有渠道申请均需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表格可现场领取或在区政府官网下载打印。
2.身份材料要求:自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书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4.申请书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明确信息获取方式(现场查阅、纸质邮寄、电子文档等)。
6.收费标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基础查阅、复制费用;若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处理程序与办理时限
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办结;无法当场答复的,自收悉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局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内容模糊、材料不全、不符合规范的,本局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申请人需在收到补正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答复时限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企业、个人第三方资料、商业隐私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征求第三方、其他协同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期限。
(五)书面答复分类标准
本局根据《条例》规定,区分情形出具书面答复:
1.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查询渠道、网址和查阅地点;
2.信息可公开的,直接提供对应资料,或告知获取时间、方式;
3.依据法规不予公开的,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法定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局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形式提供统计信息;若指定形式存在载体损毁、数据泄露风险,将改用电子文档、现场查阅抄录等替代方式提供。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途径
(一)信息更正申请
公民、法人、组织发现本局保存的与自身相关记录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本局提交更正申请并配套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局核实后依法更正并反馈结果。
(二)监督保障
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存在应公开未公开情形的,可向双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三)行政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信息公开答复存在异议,认为相关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单位职能调整适时修订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