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双塔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2号楼四楼、五楼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616
电子邮箱:stnw6682789@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与本行业职责相关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发展规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
4.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部门预决算等。
5.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6.工作进展
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等。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主要包括:本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8.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包括:本单位编制的《朝阳市双塔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9.信息公开年报
每年定期发布《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前主要通过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双塔区档案馆(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613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一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2号楼四楼402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576
电子邮箱:stnw6682789@163.com
(二)申请渠道
1.现场申请
本机关在朝阳市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2号楼四楼402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576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商业路66号2号楼,朝阳市双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421-2855576
邮政编码:122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s://www.lnst.gov.cn/cystq/zwgk/zfxxgkzn/glist.html)下载《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stnw6682789@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书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朝阳市双塔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
2.申请书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书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5.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形式提供统计信息;若指定形式存在载体损毁、数据泄露风险,将改用电子文档、现场查阅抄录等替代方式提供。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双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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