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双塔区统计局政府信息,提升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双塔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双塔区统计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工作机构名称:双塔区统计局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152
传真号码:0421-2855154
电子邮箱:stqtjj@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发展规划
4.财政信息
5.重点领域
6.工作进展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8.信息公开指南
9.信息公开年报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1.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公报;
12.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14.统计执法监督,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双随机”抽查、严重失信企业公示;
15.全区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指标解读。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通过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对外发布。
同时,在双塔区档案馆(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613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面向社会提供统计政务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统计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双塔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邮政编码:1220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152
传真号码:0421-2855154
电子邮箱:stqtj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4种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携带证件到双塔区统计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提交书面申请。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二楼(双塔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EMS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材料,在信封醒目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接收普通商业快递。
邮寄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二楼(双塔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2855152
邮编:122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stqtj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所有渠道申请均需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表格可现场领取或在区政府官网下载打印。
身份材料要求:自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书必填内容:
(1)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所需统计信息详细描述:统计报表名称、数据年度/季度、文件文号、发布时间、对应统计专业、制作科室等便于精准检索的特征;
(3)明确信息获取方式(现场查阅、纸质邮寄、电子文档等)。
收费标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基础查阅、复制费用;若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处理程序与办理时限
本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办结;无法当场答复的,自收悉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局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内容模糊、材料不全、不符合规范的,本局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申请人需在收到补正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答复时限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本局不再处理。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企业、个人第三方统计资料、商业隐私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征求第三方、其他协同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期限。
(五)书面答复分类标准
本局根据《条例》规定,区分情形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查询渠道、网址、查阅地点;
信息可公开的,直接提供对应统计资料,或告知获取时间、方式;
依据法规不予公开的,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法定理由;
检索后无对应统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可确定主管单位的,同步告知对应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就同一统计信息重复提交申请,且已作出正式答复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内容为工商、不动产等有专门法律法规管理的专项资料,告知申请人按照对应专项法规办理;
申请材料包含可公开、不可公开两类内容且能拆分的,仅提供可公开统计信息,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上不予公开;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由本局依法判定是否公开;
借信息公开渠道开展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的,告知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指引正规信访投诉渠道;
大批量、高频次申请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用途;理由不合理的不予受理;理由合理但无法按期办结的,协商确定延迟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局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形式提供统计信息;若指定形式存在载体损毁、数据泄露风险,将改用电子文档、现场查阅抄录等替代方式提供。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途径
(一)信息更正申请
公民、法人、组织发现本局保存的与自身相关统计记录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本局提交更正申请并配套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局核实后依法更正并反馈结果。
(二)监督保障
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统计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存在应公开未公开情形的,可向双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三)行政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信息公开答复存在异议,认为相关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单位职能调整适时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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