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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安局关于核查注销疑似死亡人员户口的通告
更新日期:2026-06-03 信息来源:朝这看微信公众号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口登记管理,确保人口信息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及《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朝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长期失联、疑似死亡人员、确认死亡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的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注销

  凡本市居民家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请户主、相关亲属主动申请办理户口注销业务:

  (一)人员长期失联、下落不明的;

  (二)经多方查找确认死亡,尚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

  请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缴销);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火化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4.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及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核查注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社区(驻村)民警将对长期失联、疑似死亡人员、已死亡未申报户口注销人员开展全面核查工作。对经核查确认公民已死亡,但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严格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依法予以注销户口。(公示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派出所综合服务室)

  三、异议提出程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拟注销户口人员本人(在世情形)或其户主、相关亲属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流程提出:

  (一)准备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被注销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证明被注销人尚健在的相关材料(如近期生活影像、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异地居住登记记录等);

  (二)提交申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

  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户口注销后,被注销人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权益依法终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冒领相关待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请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联系(朝阳市各派出所咨询电话见附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朝阳市各派出所咨询电话.xls


  朝阳市公安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