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及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朝阳市双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020
传真号码:0421-2855083
电子邮箱:lnst907@163.com(“lnst”为“辽宁双塔”首字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
主要包括:区政府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区政府制发的政府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4.政府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区政府工作报告等。
5.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7.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区政府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8.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nst.gov.cn)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双塔区档案馆(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61号B座613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双塔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由区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双塔区人民政府、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或由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可在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公开机构与联系方式”(https://www.lnst.gov.cn/cystq/zwgk/gkjgylxfs/glist.html)查询区级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申请接收渠道
1.现场申请
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285502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二段5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421-2855020
邮政编码:122000
(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s://www.lnst.gov.cn/cystq/zwgk/zfxxgkzn/glist.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lnst907@163.com(“lnst”为“辽宁双塔”首字母),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21-2855083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书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朝阳市双塔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见附件1)。
2.申请书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书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我区执行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3.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办理期限
(1)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区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区区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变化适时更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