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更新日期:2026-03-30 信息来源:朝阳日报 浏览: 次
本报讯 (记者 杨柳)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我市上调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人社发〔2025〕20号)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朝人社发〔2026〕4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上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两类执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445元调整至1640.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至1737元,分别增加195.5元和207元。
为保持过渡期后帮扶政策的失业保险金总体稳定,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等5个县(市)累计缴费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继续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据了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