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某 性别:女 年龄:XX
联系电话:1308220XXXX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码2113021982052XXXX
工作单位:朝阳市双塔区XXXX有限公司
住(地)址:朝阳市双塔区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安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至2025年期间,在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共违规代理案件30起,并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等费用共计26000元。
以上事实有:1.于某询问笔录;2.安某询问笔录;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律师证复印件;5.诉讼(仲裁)委托书;6.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函;7.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的复函》;8.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提供安宁相关诉讼代理情况的复函》;9.情况说明;10.微信转账记录;11.法院判决书;12.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安某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4000元(壹拾万肆仟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完成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司法局或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