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方面)
更新日期:2025-12-28 信息来源:区人社事务服务中心 浏览:

  (一)适用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3.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4.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二)适用对象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

  2.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

  4.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残疾高校毕业生;

  6.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线下渠道。县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

  (五)办理要件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需要);

  3.毕业生提供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经年检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2)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佐证材料(如需要);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4)特困人员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证明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5)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6)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提供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等佐证材料(如需要)。

  4.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借记卡银行账户复印件;

  5.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办理要件供参考,具体以各市要求为准。

  (六)办事流程

  1.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上报。各学校审核本校毕业学年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审核合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其有关材料一次性、分类、统一报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各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通过的毕业学年毕业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反馈学校,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4.发放补贴。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借记卡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于当年10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毕。

  (八)办理地点: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三楼就业服务股。

  (九)咨询电话:0421-399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