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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朝双政发〔2024〕4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通知》文件解读
更新日期:2024-04-13 信息来源:双塔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2024年全区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朝阳市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宜发布如下命令:

  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31日。

  森林防火区域:双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地和距林缘100米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申请原则: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向双塔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在野外用火。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相关罚款。高火险期内距林缘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经审批的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高火险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向政府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活动及作业。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除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各乡(镇)、相关街道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应当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宣传标志,严格落实扫描防火二维码进出林区,并对进入林区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提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和相关单位并处相关处罚。

  森林防火的法律后果:各乡(镇)、相关街道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和相关单位并处相关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火警及火情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森林防灭火规定,具有防止、报告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接到火警报告后,所在乡(镇)街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扑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0421-2853230,区森林消防大队值班电话:0421-8718119,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解读单位:双塔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丁伟

  联系电话:0421-285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