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3〕1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朝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4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及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及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及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10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双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法委、区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发改各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国土局、区招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气象局、区邮政局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长兼任。

可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和类型,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工作职责
2.1.2.1区应急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

2)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负责全区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处置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5)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政府机关的报告;

6)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审定新闻通稿并组织新闻发布;

8)协调社会力量和其他力量参与救援。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通报;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建立有关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

区发改: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各公安分局: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区工信局: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灾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医疗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灾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区国土局:会同区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各园(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动本单位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根据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事故灾难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任务。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灾难现场信息的报送。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与电力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2.2.2工作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总指挥的领导下,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中直单位、事发地区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相关单位,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状态下负责医疗机构、医疗队伍等应急医疗资源的协调、调度,迅速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区消防大队、区发改委、区国土资源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组织与协调各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准确评估并适时调整应急救援力量;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各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总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区域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疏散、危险范围的划定与管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国土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信息发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通信与电力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电信运营商、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通信保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9)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成员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预警机制

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针对辖区内的事故隐患组织相关部门编写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当地应急局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等可能引发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有组织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应急局。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应急局。

(3)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局,需要启动本级预案的应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救援。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预案救援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应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③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⑥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局要立即与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专家会商、分析的结果,确定紧急事态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从而确定预警级别。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

当发布Ⅲ级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并上报上级政府部门,请求上级政府部门进行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警,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市急局报送预警信息。并向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和管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组织人员当面通知;对于学校等特殊场所可协同区教育局联合进行通知。

受影响区域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辖区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区应急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的原则,本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2)发生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应急局报告,请求启动上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4.1.1提级响应

当事故灾难未得到有效遏制,事故灾难发展可能导致事故灾难后果及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时,应扩大应急响应,当事故灾难级别上升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4.2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事故类别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当超出事故企业自身救援能力时,事发地镇(街)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2.1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按处置原则

1)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需要上级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响应程序

4.3.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双塔区内发生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4.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3.2.1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3.2.2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3.2.3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4.3.2.4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区应急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3.2.5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清理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4.3.2.6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4.3.2.7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状况,查明事发地电力状况。
   (2)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3)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4)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4.3.2.8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与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起草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

4.4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条件如下:

1)失踪人员及救援人员全部找到;

2)事故受害者及遇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3)事故对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损失的影响减至最小程度;

4)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为防止事故灾难次生灾害的发生而关停的水、气、电力及交通管制等恢复正常。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区人民政府指导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场镇、功能区、园区)、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污染物处理

事故造成的污染,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冲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对被污染的设备、设施全面消毒,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由卫生、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测监察。清理事故现场,对易燃爆场所现场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确保不留残物,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5.3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指挥部负责消除事故后果影响,对企业员工和附近居民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做好各项工作,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宣布恢复生产,以消除各种不利影响。

5.4生产秩序恢复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报请总指挥宣布恢复生产,企业的做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安全装置、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报警装置等一定要完好有效,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并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总结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5.5善后赔偿

要求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应急指挥部提出补偿和对受伤人员进行康复的建议,并及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5.6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修订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处理能力、物资配备、人力资源等方面及时进行救援能力的评估,不足的情况应及时进行配备和充实,随时保持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查找不符合项,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须保持24小时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2)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局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6.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注重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应急局建立有关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技术支持组,为事故灾难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必要时,依靠省、市专家库内相关行业专家为事故灾难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6.4应急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需求。

应急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发生紧急情况后,区应急指挥部可无偿调用区行政区域内各个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物资使用情况予以补偿或补充。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在应急状态下,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局请求跨地区调用物资。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5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财政局负责解决。

6.6其他保障

6.6.1交通运输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6.2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请求市卫健委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灾难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3治安保障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4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设施设备资源和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区气象局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3)区应急局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区应急局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6.5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6.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应急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事故灾难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应急局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场镇、功能区、园区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预案培训。

应急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各层级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实施督导检查。

7.2预案演练

应急局负责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场镇、功能区、园区负责组织每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区应急局提交书面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各层级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实施督导检查。

7.3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之日起实施,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