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概况
主要职责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收支预算总表
支出预算表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三公”经费预算表
支出经济分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审判按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
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对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八)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812万元,较上年减少33万元。其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01.3万元。政府采购预算未安排。
二、关于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4万元,较上年减少9.5万元(公车改革因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