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情况的说明(20250910)
更新日期:2025-09-10 信息来源: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均已设置公示期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自公示日期届满时停止公示。
特此说明。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