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20250707)
更新日期:2025-07-07 信息来源: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适用范围: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办理业务。

  申请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办结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结果送达:现场

  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1-299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