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单位:双塔区善缘坊茶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2MACCN0N87C
经营者:张莉莉
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6C111室、16C211室
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餐厅未按我机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朝双人社劳监询字〔2025〕6号)要求,按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接受询问,未按时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朝双人社劳监令字〔2025〕4号)改正,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朝双人社劳监罚告字〔2025〕1号)的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
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2.投诉人情况说明及申请书各1份;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朝双劳人裁字〔2025〕第3、第4号)及送达回证2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六项第二款,决定对双塔区善缘坊茶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部门,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现场完成缴纳流程。
本决定书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