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件解读
(文字版)朝双政发〔2025〕2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文件解读
更新日期:2025-03-06 信息来源:双塔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在特定时间制定和发布禁火令很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区域:双塔区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和距林缘100米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火禁火时间:2025年全区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

  三、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间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4.驱兽、烧蜂、熏蛇鼠、狩猎等;

  5.烧荒、坝沿烧地格、烧茬子、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6.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禁止在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

  (三)严格落实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主体责任,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四、区森林公安机关要求加强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所有保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安全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违规用火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禁火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应及时举报。

  七、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119、110。


  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朝阳市双塔区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丁 伟

  联系电话:0421-285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