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燕都新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营商投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朝经开营商办发〔2024〕3号)
更新日期:2024-02-22 信息来源: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浏览: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应当建 立健全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之规定,现将《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营商投诉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燕都新区)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营商投诉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涉企营商环境投诉办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营商环境投诉问题,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开发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或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投诉。

  第三条  审批服务局统筹开发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开发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跟踪等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各部门以及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涉企营商环境投诉问题办理的主体责任,推动解决投诉问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五条  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影响重大、矛盾突出的涉企营商环境投诉问题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

第二章  办理

  第六条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责,涉企营商环境投诉问题采取如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转办:审批服务局接到上级交办及其他渠道接到投诉问题后,要立即登记投诉问题信息,填写《投诉案件办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问题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上级巡视巡查督办、专项整治、数额较大的重点投诉问题,审批服务局在转办案件同时,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二)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投诉案件办理单》,依据工作职责签字认领后,对投诉具体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及时联系投诉人,研究解决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审批服务局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三)催办: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审批服务局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的,审批服务局要以《投诉案件督办单》形式书面提醒承办单位,同时将《投诉案件督办单》报送承办单位分管领导。

  (四)协办:审批服务局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共同推进问题化解办结。对影响重大、矛盾突出、承办部门难以解决的涉企营商环境投诉,由承办单位向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提请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调度研究解决。

第三章  办结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可视为办结:

  (一)投诉问题得到解决或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

  (二)投诉问题办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问题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或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三)投诉问题办理期间,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不配合投诉办理工作的;

  (四)投诉问题办理期间,投诉人书面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问题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第八条  对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反馈的投诉,应提出延期申请,并书面反馈投诉问题基本情况及延期理由,同一投诉延期申请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符合办结条件并确认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开发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和办结报告,报送审批服务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级部门。

  第十条  承办单位撰写办结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详实,表述清晰准确,处理方案切实可行,解决时限明确可循。

  (一)认定投诉真实情况,说明调查核实过程及结论;

  (二)说明处理意见及办理结果,有法定依据的应标注出处;

  (三)说明与投诉人沟通情况及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结投诉问题后,要将《开发区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还款协议)以及相关还款凭证、照片等依据一并报送审批服务局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审批服务局根据承办单位办理结果,通过网站、电话等渠道,向投诉人回访办理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投诉问题 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情节严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一)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投诉人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