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朝双政办发〔2013〕28号)
更新日期:2023-12-04 信息来源:双塔区住建局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财政、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双塔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已经稳定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无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毕业未满五年、已经就业并无住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已经稳定就业并在双塔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稳定就业指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

  (五)原租房合同。

  (六)本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公示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公示制度。

  第九条  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局。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规定时间内核准并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收到合格的申请人材料后,开会议定并审批,审批合格的,统一在媒体、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局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配租:

  (一)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进行摇号配租,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配租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区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四)未能获得配租的轮候对象可直接进入下一次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年复核一次。租金采取上打租形式,每年收取一次。

  第十六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保证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因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借、调换,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区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