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凌凤馨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更新日期:2023-12-04 信息来源:双塔区住建局 浏览:

  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朝双政发〔2013〕28号),结合我区实际和房源状况,制定如下配租实施方案:

  一、房源信息

  凌凤馨苑公租房位于大凌河东岸,朝阳市一高中斜对面,17层框架结构,两部电梯,一室一卫公寓式房,单套建筑面积27-56平方米,适合1-2人居住。

  二、配租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为9元/平方米﹒月,此费用包含物业费、电梯费、取暖费。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条件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指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双塔区常住户口;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稳定就业,家庭月收入低于3000元;

  3、在市房产部门无私有产权住房登记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双塔区常住户口;

  2、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

  3、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市房产部门无私有产权住房登记。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双塔区居民暂住证(居住证),并在双塔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2、已经稳定就业,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是企业的职工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即可。

  4、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5、具有本区户口的,提供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私有产权住房证明。

  6、原租房合同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社区初审合格后上报到街道,由街道复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住建局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统一在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2855685。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负责登记并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依据轮候对象数量确定分配比例,按分配比例确定各街道分配房屋数量,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摇号配租,未能获得配租的轮候对象可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租房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在10日内到区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未在1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5年。租金采取上打租形式,每年收取一次。

  (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保证金1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双塔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功能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七、本方案由朝阳市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3年9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