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3〕34号

关于印发双塔区政府投资评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塔区政府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塔区政府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廉洁、节约的原则。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制度。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我区政府投资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评审机构(包括投资预算编制审核部和项目结算审核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根据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特殊需要,区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移交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区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评审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础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或者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础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审核;

(三)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核,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核要结合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的工程量和总投资进行合理确定;

(四)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增减项及索赔等情况过程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审核;

(九)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结)、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章  评审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完善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过程中的职责: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实问题,配合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最终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具有特殊专业特性的评审任务,经区财政部门认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外聘专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但项目最终评审报告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同时外聘专家和机构实施评审任务量不许超过总评审业务量的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五)履行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七)履行相关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资质范围内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政府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委托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复核认定,按合同要求向机构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合同向区财政部门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五)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函,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七)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八)根据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时限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出具初步评审结论:

项目预算:20个工作日以内;

项目结算或者决算:30个工作日以内;

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以内;

特大型项目或者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受理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3.工程量预算书;

4.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7.工程量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评审依据;

(三)评审内容;

(四)评审结论;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的真实、准确。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财政评审机构签订《项目隐蔽工程告知书》,与财政相关部门签订《项目签证变更情况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事前告知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应做好现场实测数据和影像资料留存工作,为项目结算提供可靠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对评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区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重大事项报请区长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者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区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者虚假评审报告的,区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项目;

(二)预(结)算超概算的项目;

(三)各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刻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