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更新日期:2023-10-27 信息来源:双塔区委宣传部 浏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内容,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相应条件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认定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六、从重处罚情形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如何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各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服务机构、无证无照黑机构)要对照《办法》自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的必须全部停止,所收培训费用必须无条件退还;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签署合同、收取学费的,必须全部整改到位。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朝阳市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推动“双减”政策落实落地。


  朝阳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