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二)
更新日期:2023-10-20 信息来源:双塔区 浏览:
朝阳市双塔区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1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理责任:审理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整改处罚,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立案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案件。
2.调查责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人数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检查、询问、勘验、鉴定等程序后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听证责任: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逾期不履行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行政检查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公布,并将记录存档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6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公布,并将记录存档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7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署各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做好年度用电监督检查工作,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电力企业和用户,提出整改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处置责任:根据主管领导意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电力企业和用户下达整改通知,并予以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监督检查责任: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并填写检查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检查内容包括:(1)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2)监督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3)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安全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初审、复审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7)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公布,并将记录存档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决定责任:依法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决定。
2.审批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告知责任: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
4.处置责任:对相关单位中止供电等措施。
5.事后监管责任: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决定责任:依法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决定。
2.审批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告知责任: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等措施。
4.处置责任:对关单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等措施。
5.事后监管责任: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