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双塔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更新日期:2023-07-11 信息来源:双塔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李向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依法严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朝阳市双塔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