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发〔2023〕7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塔区政府采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塔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双塔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双塔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位、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区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编制采购预算及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做好采购档案保管等工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行为,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其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需履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各自内控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五条 集中采购

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执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即朝阳市双塔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采购,履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程序,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分散采购

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执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各采购人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履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程序。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经辽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条 自行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采目录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集采目录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若网上商城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意向公开

凡是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开展采购活动必须提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后,在预算批复3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凡是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也要提前意向公开,应在决定追加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意向公开。因时间紧急、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免于意向公开的,应于决定追加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文件等依据,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于意向公开。

采购人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代理机构擅自开展应意向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未经区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采购备案

凡未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或未下达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视为提前实施采购,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必须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序。申请表由区财政部门主管预算股室核定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最终由采购人提交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主管预算股室需接到经备案的申请表后方可组织开展后续预算管理事项。

已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或已下达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无需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以预算指标文为准实施备案即可。

第十条 组织采购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根据采购备案审批表所列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且在集采目录内的,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序。采购方式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认定。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且在集采目录外的,执行分散采购,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序。采购方式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认定。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在集采目录内的,可选择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在满足单位内控制度前提下,自行组织采购。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在集采目录外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可在满足单位内控制度前提下,自行组织采购。

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采购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一条 履约验收

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可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并如实填写履约验收意见。履约验收需要邀请专家、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聘用专业检测机构服务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并在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时要将验收相关费用列入预算。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履约验收不合格,需再次验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将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如发现履约验收违规事项,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政策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进行分类管理。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辽宁省财政厅最新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计划金额

 

资金来源

 

实施时间

 

申请原因

 

 

 

                            

                       (单位盖章)

区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股室意见

 

                 

 

                     日(盖章)

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