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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更新日期:2023-05-10 信息来源:双塔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浏览:

  为切实规范双塔区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巩固矿业秩序平稳态势,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二、凡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含区域内河道采砂行为)、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以各种名义变相盗采浅层煤浅层矿、超越批准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均属打击范围。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窝藏、转移、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矿点,一律实施关闭。关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炸毁或填实井口、拆除设施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品、恢复地表地貌、树立警示标志。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矿点,所涉乡镇必须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取缔,切实做到竖井填平填实井筒,斜井炸毁井口,现场拆除非法违法供电设施,露天开采恢复地貌,地表设立警示标志,现场全方位拍照存档。对已关闭的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凡井筒填充物下沉的要及时进行回填,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五、对有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必须责令其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进行恢复治理,同时依法进行处理。凡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矿渣、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及倾倒矿渣、弃土等围垦河道、湖泊等活动。

  七、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九、严禁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及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以上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十一、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三、未经批准,禁止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严厉打击“矿霸”及其“保护伞”,将整治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作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任务,深挖彻查一批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采砂以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所涉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十五、凡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顶风作案者,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十六、全区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主动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自然资源局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双塔区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421-3998535

  特此通告


  双塔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