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朝阳市双塔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日期:2023-04-24 信息来源:双塔区财政局 浏览: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共16项,全部中央设立)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涉企
公安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中央 *
  (1)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3)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  辽价发〔2017〕56号 中央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08〕399号  辽价发〔2017〕56号 中央 *
人防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1275元,县级市和县城85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25.5元,县级市和县城17元 缴入省市县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公告2019年第76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税〔2020〕383号 中央 *
司法
5.仲裁收费 案件受理费:最低40元,争议金额的0.25%-5%;案件处理费: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辽财非〔2010〕985号,辽财税〔2021〕69号 中央 *
自然资源
6.土地复垦费 10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辽政发〔2000〕48号 中央 *
7.土地闲置费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缴入市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辽财税〔2021〕133号 中央 *
8.耕地开垦费 最低征收标准:一般耕地10-84元/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0-168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辽政办〔2020〕15号 中央 *
9.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缴入市县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
住房城乡建设
10.污水处理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缴入市县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2009年第23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8〕38号 中央 *
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由省授权各市制定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税〔2020〕268号 中央 *
水利
12.水资源费 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办发〔2016〕2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政发〔2016〕27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 中央 *
13.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辽财税〔2020〕383号 中央 *
农业农村
1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文件执行 缴入省市县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 中央 *
林业和草原
15.草原植被恢复费 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辽财非〔2010〕113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6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4号 中央 *
市场监管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辽价发〔2017〕97号 中央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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