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2〕59号

关于消防专员进驻乡(镇)街开展

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创新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切实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选派13名消防专员进驻各乡(镇)街开展消防工作,应急局成立消防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专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的协调调度,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专员和协助分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为切实做好消防专员的使用工作,各乡(镇)街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消防专员开展工作。

一、消防工作站人员配备

各乡(镇)街消防工作站由政府派驻1名消防专员,各乡(镇)街选派1名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优先选派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组成。应急局设立消防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设立2名消防专员。

二、消防工作站办公场所要求

消防工作站应设置独立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条件安排,悬挂“消防工作站”门牌,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张贴辖区地图、各项消防职责规定等。消防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设置参照消防工作站。

三、消防专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派驻乡(镇)街消防安全例会,并提出工作意见;

(二)熟悉掌握辖区内单位场所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协助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时传达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指导协助乡(镇)街及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开展入户宣传、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四)协助各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六)协助开展火灾调查,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需要协助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消防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落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积极支持、配合消防专员有效开展工作。要通过健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消防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双塔区消防专员名单

2、朝阳市双塔区消防专员管理办法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朝阳市双塔区消防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充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塔区行政区域内消防专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乡镇街消防专员是由双塔区人民政府组建,由区应急管理局派驻专职的消防专员。

第四条 消防专员的日常管理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专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区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消防专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消防专员要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心理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第八条 消防专员要按要求统筹做好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按照就近原则派驻到乡镇街完成消防巡查、火灾隐患治理等工作任务,同时要扎实做好训练备勤,应急准备工作。

第九条 消防专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期间内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消防专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消防救援队伍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对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或报告,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消极怠工,服务态度不端正,或者与群众发生冲突、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应急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防灭火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调配、统一使用。既要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又能保障全区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