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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更新日期:2022-11-26 信息来源:朝阳发布 浏览: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有市域外来(返)朝人员未按规定如实填报途经疫情地区,未主动向社区(村)报备的。

二、市域外高风险地区来(返)朝人员不落实管理措施,不按规定执行居家医学观察的,以及其他市域外来(返)朝人员(除高风险地区)不落实“五天三检三不”要求的。

三、所有市域外来(返)朝人员拒不配合社区(村)签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承诺书》,拒不履行个人责任的。

四、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群,故意逃避核酸检测,以及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五、酒店、宾馆、公寓、日租房等各类住宿场所未按规定查验防疫“八件套”(“网格宝”登记、测温、戴口罩、“网格宝”自主报备、“落地即检”、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健康码)的;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办理入住的;对入住后人员未督促落实“五天三检三不”的。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对进入人员未落实测温、戴口罩、“网格宝”登记(“一门一码、逢入必扫、扫码必验”)的;或者发现“网格宝”有弹窗和红色界面告警的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处理,允许其进入场所流动的。

七、有疫情传播高风险的场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被管控场所的人员拒不配合管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八、在公安部门和疾控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轨迹信息的。

九、故意在网络上泄露或散布病例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等行为的。

十、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十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播风险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场所、地点滋事,拒不配合工作要求,扰乱秩序的。

十三、在网络等公众场合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四、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防控的。

十五、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