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塔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06-16 信息来源:双塔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

各乡镇、涉农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双塔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双塔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  在过渡期内,区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区乡村振兴局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衔接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保障脱贫成果巩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

1.解决突出问题。支持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危房改造补助;支持为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购买商业防贫保险、产业项目和扶贫资产防御风险保险、扶贫资产收益保险等保障措施;支持“雨露计划”补助;支持动态监测机制网格员补助。

2.推动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壮大产业,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培育“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资产收益和农业产业园等项目;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发展光伏发电等农村新农源项目;支持发展“五小产业”“庭院经济”等到户产业项目;支持小额信贷保障和贴息。

3.促进稳岗就业。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务工就业,可安排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支持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支持以扶贫车间、以工代赈、劳务补助、公益岗位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统筹推进非贫困村基础设施补短板。

1.推进乡村建设。支持统筹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重点任务;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棚、畜舍等农业生产设施和水、电、路、网等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支持依据省美丽宜居村创建标准,开展省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

2.推进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乡村治理成果。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馆、活动室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以及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配套等。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原则。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绩效考核结果、年度工作任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数量、收入情况等。项目法坚持“政府引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重点支持符合衔接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十条  区乡村振兴局指导各乡(镇)街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任务分配下达、审批申报、立项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避免“钱等项目”现象发生。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  区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区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调查评估、监管、培训、委托业务、政策宣传、监测预警以及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支农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区直行业部门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区直行业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区直行业部门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