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2-11-26 信息来源:双塔区教育局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机关、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筹集教育经费;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范围: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区教育局计财股负责指导学校教育经费的列支,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区教育局计财股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统计、汇总、预算管理指导工作等。同时负责对各单位预决算执行、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等经济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现执行财务一体化系统,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财务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计财股审批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股和单位领导监督财务人员交接好相关财务工作。单位财务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账实相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校长或总务主任)和制表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则,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出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各单位全部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各单位按核定的预算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经费。财政拨款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分类和政府分类改革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事业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教学活动所取得的预算外各种收入,各单位的事业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各项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维持学校正常教学业务的开展。 

第四条 其他收入,指除事业收入之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列入学校的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部门分配、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防止各种财务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单位运转和基本建设维修而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控制支出,在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的同时,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有学生食堂的单位要设立学生食堂财务专账,属于自营学生食堂的由单位设立食堂财务专账;

第一条 单位基建维修工程类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条 办公设备采购管理:采购项目是指学校办公生活设备、校园文化器材、图书、安保器材、体卫艺器材、教学仪器信息化装备及其他设备设施采购等。采购项目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采购前应向区教育局计财股提交申请采购计划,待区教育局计财股和区财政局教科文股核批备案后,再按采购程序予以实施。 

第三条 坚持经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开支必须要经学校集体研究。建立经费报销“四把关”制度,即验收人员把好核销验收关,财务人员把好支付票据审核关,学校校长把好核报关,分管财务校长把好支出审批关。会计凭证、手续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备,报销单据必须至少有本单位两位经手人签字。所有支出都必须凭正式有效的发票及相关附件进行报支,严禁“白条”支出。凡手续不完备或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各单位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第四条 各项费用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定具体的内控方案。如:基建、大型维修、设备购置、金额较大的学习考察等。报销时,以合同、预算、验收结算单、会议记录等作依据。因公出差必须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因特殊情况引起差旅费超标,须事前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制定的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标准,大型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公办幼儿园负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资产是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有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户。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归口管理。各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设立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建立固定资产变动登记制度。各单位无论是调进、购建、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还是调出、转让、报废等减少的资产,都必须按区财政局国资委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存档。

(二)流动资产管理: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备用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2、备用金及各种存款: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出纳应加强备用金管理。各项支出应及时进行收支结报,严禁坐收坐支。

3、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各单位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4、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1)控制资金额度,注明资金用途;(2)控制占用时间;(3)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区教育局计财股每年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财务结算公开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出纳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促进财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条 区教育局计财股对全区教育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各单位财务情况进行有计划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局长及分管局长办公室。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和财物监督,落实登记制度,严格申领、使用、报废的监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六章 纪律、考核与奖惩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行政及财务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坚持廉洁底线,不徇私情,不贪污挪用经费,严格地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定执行。 

第一条 各单位的各项经费,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严禁在绩效工资之外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 

第二条 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有合法手续,不准以“白条子”报账,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遇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变动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决不能毁账、封账或把账带走。

第四条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购的收据代替财政票据收费。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朝阳市双塔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