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2〕12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森林草原

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双塔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森林草原应急预案

 

 

 

 

 

 ○二年三月

 


朝阳市双塔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启动条件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3.2火险预测预报

3.3森林火情监测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原则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后期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双塔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正确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区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和《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朝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5.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1.5.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5.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1.6 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乡(镇)街请示救助,经区森林草原火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武装部长任副指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统一协调武警、公安、消防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办公室。

2.2.3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给区政府。 

应急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民兵参加需要由县级响应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所属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灭火基本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配合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公安分局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负责对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并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救助。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地区的水利设施情况。提供水源,解决灾民饮水问题。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区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3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区级领导和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街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草原火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街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区森林草原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

3.3 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乡(镇)街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火情,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消防大队接警电话:0421-8718119。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总值班室报告。

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并由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街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经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核准后上报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

1)发生在县(区)界附近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相邻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发生在军事禁区,对重要设施造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 四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警、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启动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报告。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2 三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工作,在火灾现场设立扑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区政府、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市森防指报告情况。

4.1.3 二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在保持三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联系乡(镇)街的指挥长和成员单位领导3小时内到达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协助扑火。区森防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每2小时向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

4.1.4 一级响应: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省市区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等核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需要区政府、市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在保持二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主持召开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每1小时向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市政府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朝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森林草原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救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2)坚持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组织群众扑火为辅的原则。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的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参加扑火救灾。

3)坚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坚持辖区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坚持以乡(镇)街为单位,就近组织力量的原则。

4.4 应急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5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6 应急结束

4.6.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6.2 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增援的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被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损坏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2 期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三级以上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乡(镇)街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区武装部负责组织120人的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各乡(镇)街要组建3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街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街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武警和公安干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同区武装部协商后安排。调动武警、消防队伍,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政府。

6.2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区、乡(镇)街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住处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6.3 物资保障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区性或跨区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乡(镇)街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草原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5 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街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本乡(镇)街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区民兵森林草原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区武装部负责协调。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乡(镇)街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 宣传与培训

区、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草原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草原扑火的自觉性。

建立区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森林草原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