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乡村振兴监督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3-08-11 信息来源:双塔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塔区乡村振兴监督举报电话(以下简称监督电话)管理,确保监督电话高效运行,畅通监督渠道,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电话,是为双塔区户籍人口,尤其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用于受理全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域的监督举报投诉。

第三条 监督电话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搜集民意、服务群众;

(三)依法办理、及时高效。

第四条 双塔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区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举报投诉电话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属地举报投诉电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监督电话应当按照统一受理、及时答复、分类转办、适时跟踪、办结归档、抽查回访的基本流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双塔区及各乡镇乡村振兴办应设立专人负责监督电话,确保工作时间畅通。

第八条 监督电话受理范围包括:

(一)脱贫人口自然增减问题;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乡村振兴干部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全区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拒绝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四)已经司法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机关及有关仲裁、复议机构受理和处理的;

第十条 区乡村振兴局受理的监督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先转交投诉人所在地进行答复;对于需要其它部门负责答复的事项,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电话受理应当文明礼貌、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积极答应。如实填写《双塔区乡村振兴举报电话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并按要求编号。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年份]+序号”。对于可以即时答复的举报内容,应即时办理;

第十二条 区、乡镇负责受理监督举报人员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缴。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或接到交办起10个工

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反馈,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填

报《双塔区乡村振兴监督举报电话受理表》,详细记录处理

结果,并按要求编号,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年份]+序号”。由区乡村振兴局交办的,应同时将《双塔区乡村振兴监督举报电话受理表》上报区乡村振兴局存档。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事项需要其它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当使用行政公文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监督举报电话2855630。

 

双塔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