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双塔区人大常委会第九届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答复的函(朝双应急函〔2021〕3号)
更新日期:2021-05-18 信息来源:双塔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姚振铎代表:

您关于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监管责任和权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年以来,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双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朝双委发〔2017〕11号)、《双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朝双委办发〔2017〕48号)、《双塔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朝双委办发〔2015〕24号)、《双塔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朝双委发〔2018〕22号)、《双塔区强化落实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施方案》《双塔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朝双委办发〔2018〕96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构建了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三个责任”的落实。系列文件明确了各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范围,压实了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推行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积极推进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由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是明确的,安全监管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下步,区应急局将结合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推行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下放必要的行政处罚权。目前在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企业不配合检查,拒不执行指令的情况,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并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知法懂法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如有必要,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联合执法。

二、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2013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要求,市安监局、市编办出台了《关于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朝安监发〔2013〕182号)。《意见》根据实际对乡镇街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乡镇街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区编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问题的通知》(朝双编发〔2014〕1号),对全区乡镇街安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明确:“各乡镇街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桃花吐、长宝乡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1人;孙家湾镇和各街道配备专、兼职人员各1人”。按照通知要求,近年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断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了专兼职人员,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行业部门也都认真落实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严防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三、关于人员能力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问题

近年来,区应急局每年都举办各类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培训班,以提升基层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水平,建议各乡镇街安监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区应急局也将采取多种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街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各乡镇街党政领导也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尽量把能力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中来,同时要结合具体工作,利用各种手段,通过有效途径,督促监管人员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021年5月10日

朝阳市双塔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