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
更新日期:2023-10-20 信息来源:双塔区 浏览:
朝阳市双塔区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39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40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双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决定;出具备案证明。 4.送达责任:将文书送达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单位自行打印;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